与"法轮功"斗争的法学思考
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
2005-05-15 00:00
        随着揭批"法轮功"斗争的深入,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,法治意识的欠缺是"法轮功"弟子酿成自焚惨祸的重要原因之一。在这一次又一次的自焚事件中,人们看到是一个个可怜复可悲的法盲形象。如果他们在捍卫自己所谓"大法"的同时,能够遵守国法,尊重法律所维护的基本社会秩序,整个社会或许不会为此付出如此大的成本。

  现代法学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,私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。无节制的私权利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,如果公民个人在行使自己私权利时,没有顾及到国家的法律,就有可能损害他人或国家的利益。在社会生活中,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是公民的私权利,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这些权利。但是,如果公民在行使或处分自己权利的同时,危害了公共利益,必须承担法律后果。那些善良的"法轮功"弟子在"弘法"或追求圆满的过程中,由于缺乏对法律最起码的关照,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失。这不是一个现代公民的理性举动。我们提出依法解决"法轮功"的问题,一是要求"法轮功"的弟子对自己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,二是要求"法轮功"弟子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,不能将自己的理想与愿望强加在他人的头上。遵守法律是任何公民最起码的行为底线,如果超越了这一基本的底线,任何公民都应当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。

  处在转轨时期的人们,面对各种各样的得与失,很容易发生心理上的失衡,对那些触动自己内心深处某种情感的召唤可能会一往情深。我们无权干涉他人的思想,也无权对他人的合法行为指手划脚。但是,这并不妨碍公众对一些反常行为的道德评判,毕竟社会运行的规则不仅仅只有法律这一种。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道德标准,但如果我们自己的道德标准偏离了大多数人的标准时,我们应当及时进行反思,调整我们的道德准绳,而不是一意孤行,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事情来。从现代私法的基本内容来看,已经将社会公序良俗作为法律的基本准则,指导人们的行为。所以,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实际上也是违法的行为,行为人同样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由此,我们得出第一个结论: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,必须遵守国家的法
律,否则,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。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权利,各国制定了大量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。在处理社会纠纷时,这些公法规范往往优先于私法规范适用。也就是说,公民的行为首先应当受到公法规范的制约。只有在公法规范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时,公民才可依据私法规范为(从事)或不为(从事)一定的行为。举例来说,当公民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时,不得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维护公共安全的行政法规,如果公民的民事行为违反了行政法,同样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后果。以前我们强调"私法优位",有的学者错误地理解成私法高于一切,这是不对的。在法律的适用上,应当考虑到公法规范的存在,在许多方面,应当优先适用公法规范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衡量,只有那些不违反公法规范的行为才会受到私法规范的保护。如果没有认清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关系,片面的强调私权利的行使,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  由此,我们得出第二个结论:公民在处理私权利的时候,不但要注意自己的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关系,还要处理好民事权利与行政法上的公权力关系。

  在揭批"法轮功"的过程中,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这一现象所反映的深层次问题,认识到从根本上铲除"法轮功"存在土壤的重要性。许多人认为,弘扬法治精神是根除社会不良现象的有效途径。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,许多单位和部门在关注"法轮功"的负面影响,帮助、教育和挽救"法轮功"痴迷者的时候,已经充分地注意到尊重这些痴迷者民事权利的重要性。一些司法机关在对待违法犯罪分子时,也充分地尊重他们基本的民事权利,使他们能够感受到法治的阳光。有些企业或事业单位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挽救"法轮功"弟子的急躁做法,取消了诸如"学习班"等等限制私权利的组织或活动。从媒体上我们看到,一些痴迷"法轮功"的公民感到自己人格尊严真正受到了社会的尊重,他们宣告今后彻底与不良的行为方式决裂。

  由此,我们得出第三个结论:在惩治不法行为时,我们不能采用违法的方法,以"恶"除"恶"。而应该依法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。在与"法轮功"的进一步斗争中,我们尤其要注意这一点。

  中国反邪教网 2001年7月2日

(www.mingjing.org.cn)

推荐给朋友
 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